各园区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的人才家庭均可申请。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北京还将面向人才供应共有产权房,这类共有产权房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配售除了通过摇号,还可以通过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无房或距单位超一定距离可申请
意见明确,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各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针对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为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租金标准需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按现有租金标准执行。
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退休应腾退
意见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等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
人才共有产权房将循环使用
对于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意见明确,这类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要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未配售房源超6个月将转人才公租房
在配售方面,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与稳定就业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
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各区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共有产权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预留一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继续面向人才配售。超过预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机构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产权不满五年转让代持机构将回购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房屋管理部门、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规划设计、装修、销售均价、产权份额确定、后续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人才租房补贴】
各区政府将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
意见还特别提出,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通过向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房补贴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人才标准和范围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在京工作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购买首套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反馈途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18年6月22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9958423
邮箱:rczfzc@sina.com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每间最多住8人
昨天,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给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以合法身份。这类宿舍将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意见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意见要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要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集体宿舍并不要求职工的户籍,但要求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在租住的过程中,运营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对用工单位的业态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动态核查,用工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终止租赁合同。租期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意见明确,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此外,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可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王萍 ︱撰文
樊一婧 ︱编辑
北京晨报都市部出品
原标题:北京优化住房政策:人才共有产权房配售有望打分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