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李中华入职北京某劳务外包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百度外卖送餐员。外包公司没有为李中华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5月2日,李中华在大兴区丽园路枣园小区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李中华遂通过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胜诉后。2020年3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0年6月29日,李中华为该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李中华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964.14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月。2019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910元。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项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3个月工资。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项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3个月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待遇及计算明细】
1.停工留薪期工资:2964.14元/月×3个月=8892.42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67元/月×60%×7个月=35561.4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10元/月×3个月=29730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10元/月×3个月=29730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6.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公司已经垫付。
综上,按照北京市2020年标准,北京某劳务外包公司需要向的李中华支付十级伤残工伤赔偿合计7775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