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蒋经营烟酒杂货店已经多年,可他怎么也没想到,因为销售了一条从烟草公司正规进货的“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他成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同为被告的,还有香烟的生产商江苏中烟公司。而案件的原告,则是著名国画大师刘旦宅先生的遗孀和子女。双方的纷争,要从二十多年前说起。
1985年,南京卷烟厂向社会征集卷烟“牌名”和包装装潢设计,“金陵十二钗”系列烟标设计中标。该系列烟标共12款,每款烟标由一位《红楼梦》“金陵十二钗正册”人物画作及配诗组成,画作及配诗分别置于烟盒正反两面。新款包装的香烟一经上市,便得到烟客们的青睐。但几年后,这次别具匠心的产品创意设计却陷入了一桩“抄袭”纷争——烟标设计中的画作涉嫌抄袭著名‘红楼’人物画大家刘旦宅先生的“金陵十二钗”系列作品,配画诗则涉嫌抄袭著名红学家周汝昌先生的诗作。因此机缘,刘旦宅先生与南京卷烟厂达成意向,由其另行设计绘制一套“金陵十二钗”画作“供今后烟标使用”。
其中一幅就是《凤姐设局》,描绘的是红楼人物王熙凤疾步徐行,回首斜视,计上心头那一瞬间的姿态。而周汝昌先生则因未能与南京卷烟厂达成共识,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名誉权和著作权的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以为这桩轶事早已尘埃落定,哪知二十多年后纠纷再起。刘旦宅先生已经去世,其遗孀和子女依法享有“金陵十二钗”系列画作的著作财产权利。而南京卷烟厂也经过改制和更名,成为江苏中烟公司。双方争执不下的,正是当年刘旦宅先生“供今后烟标使用”这一表达中“烟标”的具体范围。
原告认为:当年达成的协议中,“烟标”仅指一包烟的烟盒包装,江苏中烟公司擅自扩大画作使用范围至一条烟、一箱烟包装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次诉讼单就江苏中烟公司在条包装、箱包装上使用“金陵十二钗”系列画作中的一幅——《凤姐设局》提起诉讼,要求江苏中烟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老蒋作为销售商,应停止销售涉案条、箱包装的香烟。
被告江苏中烟公司认为:香无论从字面解释还是国家标准的角度,“烟标”均不限于烟盒,因此相关授权许可并非仅限于烟盒上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被告老蒋认为:香烟进自正规渠道,如构成侵权,同意不再销售。
原、被告双方关于刘旦宅先生与南京卷烟厂曾就本案所涉画作有过许可使用合意并无异议,但就许可使用范围却各执一词。对于烟标、外包装如何理解认定,采广义抑或狭义的定义、如何界定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事,然而若仅是将之置于今时今刻的认知来加以判断,未免与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不无偏差。正因如此,还原当年刘旦宅先生对于许可使用范围的本意成为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法院几经周折调取了二十多年前诗画案件的手写卷宗,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走访当年纷争的知情者,最终完整串联出从烟厂《征稿启示》和征稿初衷到中标稿件,再到题诗纷争和双方合意的来龙去脉,再结合单个人物画作与各式包装规格的匹配程度,一般公众对烟标的认知理解以及十二钗人物组合的常见排序和布局等因素,认定刘旦宅先生所表述的“烟标”仅指向烟盒包装。
1、故被告江苏中烟公司将涉案画作《凤姐设局》扩展使用到“南京·金陵十二钗”系列香烟的条、箱包装之上,超出了刘旦宅先生许可使用的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被告老蒋则应立即停止以条、箱为单位销售在条、箱包装上使用《凤姐设局》画作的涉案香烟。
专家点评
本案看似一桩著作权许可引发的侵权诉讼,但拨开历史的迷雾,可以发现本案之前还有“旧案”——南京卷烟厂在1988年与刘旦宅先生就抄袭其画作达成和解协议,但双方当时未就画作在烟草制品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现在“旧案”复燃、“旧伤”复发,不仅令人感叹,也对今日方兴正艾的文化创意产业敲响了警钟。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成为驱动转型发展的新引擎。
文化创意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提升原创的设计能力,也需要引进外部的设计成果,这其中必然牵涉到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及许可交易。本案表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注意和加强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包括在产品设计环节注意排查知识产权权属风险和侵权风险,在许可交易过程中注意签署严密的知识产权合同,防止类似的风险再次发生,甚至演化为一个持久的历史遗留问题。
(点评人:袁真富,副教授、博士,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作者: 林抒蔚、耿佳
图:部分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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