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凤
江苏省常州市民防局党委原书记、局长张曾鸣违反规定擅自决策,导致下属国有企业损失2.2亿元,其背后竟与合作方送他的百万元贿金有关。2021年10月29日,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申诉,等待他的将是6年的铁窗生涯。
擅自决策造成2.2亿元损失
江苏省常州华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丰公司”)是常州市民防局(简称“民防局”)下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华丰公司涉及巨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需向民防局汇报,经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2009年9月,华丰公司总经理顾怀勤(另案处理)打电话给时任民防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张曾鸣,称华丰公司已经拍下了原常州国际学校地块。顾怀勤事先未向张曾鸣请示此事,张曾鸣在电话里批评他没有依照程序办事,未经同意就私自拿地。第二天,顾怀勤专程到张曾鸣办公室汇报,张曾鸣听后感觉虽然地价偏高,但是地理位置还不错。考虑到当时房地产总体走势比较好,张曾鸣认为有一定的开发价值,但提出必须找其他单位合作开发。顾怀勤当即称江苏省某山水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某山水公司”)已有合作意向,并称某山水公司是省地矿厅下面的国有企业,有经济实力,也有融资能力。
事实上,某山水公司并非国有企业,而是企业主何大为(另案处理)与江苏省地矿局下属的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顾怀勤之所以说某山水公司是国有企业,是因为之前何大为已请托其帮忙,为了让张曾鸣相信该公司的实力,进而同意与该公司合作,遂为金、某山水公司吹了牛。
张曾鸣信以为真,在未对某山水公司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仓促组织召开局党委会讨论并研究通过华丰公司与某山水公司合作开发“天誉花园”房地产项目事宜。后来张曾鸣又到华丰公司参加董事会,以董事会程序通过了这个合作方案。
办妥项目审批程序后,华丰公司、某山水公司分别投入6000万元和4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联合成立开发“天誉花园”项目的常州市某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丰公司”),由何大为担任董事长,顾怀勤担任总经理。两家公司还商定由华丰公司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销售经营,某山水公司负责施工管理。
合作开发“天誉花园”项目过程中,华丰公司又投入了一笔资金作为后续投入,但某山水公司没有按约定后续投入资金。当时国土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顾怀勤向张曾鸣汇报说项目需要融资,要用某丰公司的股份作抵押,张曾鸣同意。后顾怀勤同意仅以协议的形式将华丰公司与某山水公司的持股比例从51%:49%调整为60%:40%,并以此比例作为双方承担融资成本的比例,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公司”)进行融资。
融资到期后,先后引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北京)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融资还款,由华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华丰公司持有的国有资产做抵押担保,致使华丰公司承担了额外的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
为满足某山水公司总承包土建工程的目的,顾怀勤擅自同意某山水公司提出的引入新华信托公司以“名股实债”的方式融资2.5亿元的方案,从而将华丰公司在某丰公司的持股比例从51%稀释至14.57%,使某丰公司由国有控股企业转为民营控股企业,从而规避了该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将项目的土建工程交由何大为联系的江苏一家建设有限公司挂名总承包。
相关证据显示,顾怀勤当时向张曾鸣汇报了上述情况,但张曾鸣在未经华丰公司董事会及民防局党委会讨论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华丰公司与某山水公司签订上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同意由某山水公司总承包土建工程。
经常州市审计局审计,“天誉花园”项目建安成本高于市场行情3292.45万元。顾怀勤经向张曾鸣汇报后,未经华丰公司董事会决定、未报请常州市民防局党委会同意,两人擅自决定将华丰公司的资金以借款等形式陆续投入某丰公司,截至2015年2月,共计投入2.23亿余元。上述行为致使某丰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借款已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背后的受贿
据了解,本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张曾鸣的罪名是受贿罪。原来,张曾鸣表面上公事公办的职务行为背后,暗藏着肮脏的贿赂交易,而撬动2.2亿元国有资金的竟然是100万元的贿赂。
话说2009年11月,何大为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事宜,经第三人刘华介绍结识顾怀勤后,为促成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实际取得项目建设施工承包权,遂按照其与刘华订立的协定,以支付居间费名义一次性付给刘华现金100万元。
当然,这100万元并非全部给刘华的,其中属于刘华的只有40万元。按照何大为的意思,另外的60万元是其通过刘华付给顾怀勤和张曾鸣的“好处费”,何大为叮嘱刘华要把两人“安排”好。刘华倒也没有食言,收到钱后立即开车将其中60万元现金分别按每份30万元装进两个黑色塑料袋中,并在某丰公司地下车库,与顾怀勤完成交接,并叮嘱其把其中一个送给张曾鸣。
法网恢恢,获刑6年
2016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就张曾鸣贪腐案提起公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至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曾鸣身为市民防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在华丰公司与某山水公司合作开发“天誉花园”项目过程中,逾越职权,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和程序,擅自决定相关事项,放纵华丰公司总经理顾怀勤在实施该项目开发中的违规行为,致使华丰公司对某丰公司的债权人民币2.23亿余元无法收回。法院同时查明了张曾鸣在1998年至2014年8月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52.3万元、美元5000元和可兑换50条软中华牌香烟的香烟卡的事实。
2018年2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曾鸣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张曾鸣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张曾鸣仍不服,以“申诉人及证人被非法取证,原审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申诉人未滥用职权”等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于2021年10月29日向张曾鸣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中除张曾鸣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