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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印发 市民发现弃婴不能自行收留

发布者:陈俊明
导读  《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北京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昨天印发,首次明确在天安门广场、机场、北京西站等地发现的弃婴应交由市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意见》还首次明确,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救治费用和生活费用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意见》由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委共同印发,第一条就特别强调,市民发现弃婴后,应当第一时间报案,不能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

  北京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昨天印发,首次明确在天安门广场、机场、北京西站等地发现的弃婴应交由市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意见》还首次明确,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救治费用和生活费用由父母或监护人承担。

  《意见》由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委共同印发,第一条就特别强调,市民发现弃婴后,应当第一时间报案,不能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送到捡拾地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和医疗救治,但是“机场分局、天安门分局、西站分局、开发区分局、清河分局等专业分局和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由市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其他公安分局接警处置、送医救治的弃婴,由捡拾地民政部门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或委托本市辖区内其他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照料。”

  《意见》明确,弃婴实施定点救治和转诊制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弃婴救治工作经费支出,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包括服装、饮食等,由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或相关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定期结算。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由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

    (原标题:弃婴父母需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