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记者左颖)昨天在市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非法倾倒、排放、丢弃危险废物的,拟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拟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送审稿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制定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产生危险废物及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等信息。
针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送审稿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交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政府组织的收集运输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状况下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足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医疗废物。承担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送审稿中还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明示所售产品使用电池的属性,并告知消费者应当将危险废物送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不予许可。
(原标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