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就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情况。
明确强制报废超标排放机动车条件
据介绍,2017年9月起,本市对现行有效的13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防洪法办法、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这七部存在不一致情况的法规进行修改。
王德林介绍说,在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如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对逃避监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强制报废超标排放机动车条件,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工作,增加了限制性规定。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删去部分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
此次修改,根据上位法规定,删去了部分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实施防洪法办法中有关排污登记和征收、使用排污费的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染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删去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增加“禁止河道采砂”等内容
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修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28条内容,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3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内容。
按照防洪法规定,对实施防洪法办法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中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修改了罚款数额上限。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未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单位的罚款数额、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单位的罚款计算标准,作了修改。
另外,根据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了部分内容。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河长制内容;在实施防洪法办法中增加了禁止河道采砂的内容,相应删除了实施防洪法办法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经批准可以采砂的内容。
本报记者 左颖 J170
(原标题:超标排放机动车将明确报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