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谢瑞青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听到咨询者这样一句话“只要我不签字,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
诚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从老百姓私有财产保护的角度,老百姓个人对其房屋拥有极大的处分权、决定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依据该条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其中就包括个人的房屋。
在拆迁过程中,若未征得公民个人同意,未与公民个人达成一致协议,征收部门不得随意实施拆除个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否则将构成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侵犯。从这个角度,“只要我不签字,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句话也同样暴露出当事人的一个错误的认识,即“本人签协议是拆除房屋的唯一方式”,事实上,除了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外,行政机关拆除个人房屋大致还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房屋的条件、程序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实施必要的征收行为,在此情况下,征收拆迁行为则具有行政强制性,个人房屋的私权利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以个人意志来决定是否拆以及何时拆。
当行政机关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决定文书,如征收补偿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不领取补偿款,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以“拆违”的方式实施拆除。
以拆违代拆迁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拆除方式,即针对当事人建房、占地手续不齐全的情形,认定房屋建设、占地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作出相应处理。在适用《城乡规划法》认定未经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若当事人不提起复议和诉讼,将由有权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在适用《土地管理法》认定违法占地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以“拆危”的方式实施拆除。
即通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房屋为危险房屋,由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排危拆除,从而实现拆除房屋的目的。
第四、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此种情形是明显的违法,但也是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实际授意实施拆除或实际受益的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很难成为强拆行为的被告,而作为被告主体的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在其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其上级部门往往又是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人民政府,导致违法强拆行为很难被追究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成本并不高,促使不少行政机关愿意冒险实施直接的强拆行为。
除以上方式外,还存在让权利人之外的家属签协议的方式拆除、偷拆、误拆、蚕食拆迁等方式,“只要自己不签字,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这仅仅存在于最理想的非拆迁状态,在征收拆迁中,若坚持此观点,容易陷入消极应对拆迁活动的误区。不少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公文不关心,对发给自己的文件不接收、不理睬,甚至随意丢弃,放弃了自己的很多程序性权利,最终造成房屋被拆却无法继续维权的实体权利受损的局面。在征地拆迁维权中,“不签字”既是坚定维权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维权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需要相对应的维权措施来配合,而非仅仅消极的不签字就能坐等补偿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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