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讯(记者 曹政)记者日前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多部门共同起草、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并从4月9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本市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至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据统计,2017年度北京市建筑拆除5985万平方米,产生建筑垃圾约3000万吨,2018年还将实施4000万平方米的建筑拆除,预计还将产生约2000万吨建筑垃圾。《意见》提出,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至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待任务完成后拆除,相关部门将依法加快办理手续;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合理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意见》提出了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两大创新举措:一是提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资金可用于支持各区违建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支出;二是提出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工程由谁拆除?如何确保资源化再生品得到妥善使用?《意见》从拆除、设计源头给出了答案:在建筑拆除方面,《意见》要求拆除实施主体具备资源化处置利用能力,制定处置利用方案并落实,各区负责监管。
(原标题:各区可设建筑垃圾临时回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