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杰)市发改委、市交通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80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计时收费有关政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并将占道停车场的夜间时段延长2小时。
“此次调整主要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新要求,吸纳了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完善计时收费政策的意见建议,主要目的是鼓励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合理设置停车场计时单位,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新政实施后,以前白天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夜间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的计费政策调整为:白天停车满15分钟(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5分钟(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夜间停满2小时(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2小时(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简单来说,只要不足一个停车计时单位,后面零头部分就直接“舍去”,避免了“停车1分钟也按15分钟收费”这类不太公平的收费行为,也有利于加快停车位的周转。
“举个例子,如果停车场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停车人停车35分钟,停车场经营企业收取停车人2个计时单位(30分钟)的停车费,后面5分钟因为不满1个计时单位(15分钟),所以不收费。”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5年,本市将占道停车场划分为3类地区。一类地区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CBD)、燕莎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二类地区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区域。三类地区根据大小车型、停车时段等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此次条例也明确,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以一类地区为例,白天时段首小时内(元/每15分钟)小型车收费2.5元,首小时后(元/每15分钟)收费3.75元,夜间停车费标准(元/每2小时)则为1元。这次调整后,给车主带来的实惠也是显而易见的。举例来说,白天时段小型车车主如果在一类地区占道停车场停车25分钟,之前停车费为6.25元,而调整后则只需2.5元。同时,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也需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及时调整计费规定。目前由企业自行制定的计费规定,在5月1日以后,也将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
此次调整还涉及占道停车场停车收费时段问题。现在执行的白天时段为早7时至晚21时,夜间时段为21时(不含)至次日早7时。从计费标准看,夜间时段收费标准远低于白天时段。为配合停车秩序治理,减少居民夜间居住停车负担,将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时段改为7时至19时,夜间停车时段改为19时至次日7时,延长了夜间停车时段。这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让夜间有居住停车需求的车主们少掏点停车费,更好地配合各区正在开展的停车秩序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