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
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情形的违法广告案例
一、吉林四平综合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8年1月,四平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共计21万元。
——2018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湖南省快乐一零四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代理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代理发布“八宝强肾汤”(即帝皇八宝五珍汤)食品广告,广告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2017年6月,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分别对湖南省快乐一零四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36.4万元。
——2017年8月工商总局公布的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三、辽宁大连金英海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销售“美味研”牌海带菜产品的网页上宣称:“海带是一种营养价值很高的蔬菜,同时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含有丰富的碘等矿物质,海带含热量低、蛋白质含量中等、矿物质丰富,研究发现,海带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调节免疫、抗凝血、抗肿瘤、排铅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种生物功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四、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BICELLE 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修护敏感肌肤屏障必备……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五、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普通产品时使用了“开胃健脾、增强食欲、促进消化、助睡眠、美容养颜、强化骨骼、提高智力、促进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心肌活力、加强骨骼健康、抵抗其他有害元素的侵袭”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六、湖北潜江李亚发布违法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李亚为介绍其所推销的“权健”牌权杨胶囊、昱齐胶囊、昱强胶囊和经络综合治疗仪,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四种商品的图片并附有“治疗颈椎病!”字样的宣传广告。同时委托其微信好友侯某、沈某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转发上述广告。当事人所推销的“权健”牌经络综合治疗仪不属于医疗器械,权杨胶囊、昱齐胶囊和昱强胶囊均属于保健食品,而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上述四种商品可以治疗颈椎病,且没有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七、重庆市厚诚德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当事人建立了名为“夕阳购在线购物综合商城”的互联网网站,在网站上对“富硒八珍粉”、“富硒水素壶”、“欧米茄微囊粉”等产品进行宣传介绍时,使用了诸如“提高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解毒排毒、降血压、抗菌抗病毒......”等广告用语。此外,公司还涉及非法集资。
当事人发布含有上述用语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5万元罚款。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0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八、浙江温州聚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销售的“美姿宝绒毛按摩床垫MZB-261”、“颐顺肩颈热炙按摩器YS-M02”外包装上印有“治疗精神衰弱、解除精神紧张;活化细胞,补充能量,延缓衰老”等文字,产品宣传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
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9万元的罚款。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0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九、河南永城市肖靖中医调理服务部发布火疗服务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服务部内悬挂广告牌,并宣传“健康无价 你健康 我快乐”、“通络通气、驱寒祛湿、宫寒乳腺、前列腺炎”及宣传火疗身体不同部位调节何种疾病的字样,并发放《权健火疗》经典版宣传册,宣传火疗可以治病等内容,夸大、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火疗服务广告,处10万元的罚款。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0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十、山东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第三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一、北京锦福丝羽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宣传册等形式发布含有“采用食药两用的选材自然养生,达到预防与治疗疾病的目的”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宣称其销售的谖草酒中添加萱草、金环石斛、天山雪莲、冰山雪菊、冬瓜霜等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万元。
——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第四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二、江苏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含有“对溶血栓、降血脂、提高免疫力、整合胃肠道、预防骨质疏松和心脑血管等疾病有明显的功效”等内容的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9年3月,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三、浙江绍兴上虞兴康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广告板发布含有“抑制癌细胞增长,提高抗癌药物的治疗效果”“溶解血栓,改善血行,抑制血管收缩因子”“降血糖作用,改善疲劳感,手脚麻木等症状”等内容的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8年11月,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四、广东东莞市蒸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发布含有“缓解疲劳、提升视力、去除黑眼圈、延缓老花眼”等内容的眼罩等商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东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五、山西中民普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印刷品上发布漂浮水疗广告,广告中含有“可有效调理以下78种疾病:抑郁症、慢性疲劳、排毒、肥胖症、更年期综合症、男性保健”“漂浮水疗的功效:缓解疲劳、促进皮肤表层代谢、消炎祛痘等美容养颜作用”等内容,并利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对产品进行宣传,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2018年5月,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11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六、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刘医生祛斑方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刘医生祛斑方”广告含有“我的祛斑方具有调和肝脾,排毒生白的作用”等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该台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7000元,并处罚款15万元。
——2017年12月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十七、深圳市远高保健产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站(www.yokohealth.com、www.marutaka.net.cn)、微信公众号“远高健康生活馆”等媒体发布未经审查的丸高超短波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在“纳御利”食品广告中使用“抗击血栓”“溶栓”等医疗用语,对产品性能、获得荣誉、销售情况等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2017年7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45万元。
——2017年12月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十八、辽宁大连金英海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发布的“美味研”牌海带菜广告,宣称:“海带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调节免疫、抗凝血、抗肿瘤、排铅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种生物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2018年7月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九、河南南阳市保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南阳市保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宜昌黑茶”属普通食品,其在宣传中使用“补充膳食营养、提神醒脑、止咳生津、清毒护肝。助消化、解油腻、顺肠胃。……”进行宣传,属于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抗癌,癌瘤减轻44.8%,存活期延长53.3%”,该用语属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经调查该宣传方式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
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南阳市保哥商贸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3期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公告
二十、上海京世发型美容店发布违法消毒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优曼芯语”系列产品,在店内张贴、摆放产品宣传海报和宣传册,宣称产品“预防和改善妇科疾病”“增强生殖系统免疫力,恢复生殖系统自洁自愈的功能,有效消除妇科疾病困扰”“有效预防和改善妇科炎症的反复发作,不产生耐药性,降低女性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宫颈癌的发生率”等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2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2017年度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十一、上海星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攻克眼疾难关”内容的眼部护理液(消毒产品)广告,以及发布涉及对尿路感染、肾结石、心血管疾病、子宫肌瘤等病症具有缓解、治疗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0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2019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十二、江苏张家港市金港镇征球电子产品商行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电场能量仪”产品进行宣传,宣称该产品有治疗效果,但该“电场能量仪”实际为普通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2019年3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二十三、金华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为广告主制作发布了含有“驼奶产业的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对驼奶制品的需求远远大于供应,因其对肺结核、糖尿病、癌症及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缺陷疾病具有显著的治疗功效。”“驼乳中除了含有和牛乳相似的营养物质外,在乳清蛋白中还含有大量的溶菌酶、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和免疫球蛋白等各种保护性蛋白,因此具有很高的生物学价值。长期饮用可以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并能够调理人体的肠道功能,还能辅助治疗肝病等传染性疾病。”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以上广告表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1月,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款59.5万元。
——2019年1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8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二十四、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乐清市广告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托乐清市广告公司制作并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周一、周四在乐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章光101集团(企业形象)广告。该广告含有“...紫杉醇是国际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疗心脏病的功效,而从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提炼出来的紫杉醇,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目前在医学界被称为‘治疗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线’...”等内容。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对乐清市广告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1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