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143期 | 水泥厂深夜上演“狸猫换太子”
宿州检察
焦炭的市场价格是
每吨2000元至3000元
煤矸石的市场价格
仅为每吨130元左右
巨额差价面前
一些不法分子起了歪心……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某钢铁厂货场,一辆货车靠墙把焦炭卸下后,抽检员迅速随机从5个不同的点位抽取样品,整个仓库里卸货、收货、抽检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以前我们是10车抽检一次,经过调包事件,现在是每车必检,抽检员也由原来的6人增加到了现在的12人。”面对前来查看整改情况的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该厂主管介绍说。
这一切的改变都源自一场“调包大戏”。
管理漏洞中找到赚快钱路子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20年6月,连云港某钢铁厂从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购买焦炭,并在山东某物流平台上寻找运输车辆。王某、韩某甲、朱某3人将其所有的4辆半挂货车注册登记在该物流平台上抢单,与连云港某钢铁厂达成运输合同,接下这笔生意。
跑了几单后,王某等人发现了某钢铁厂管理上的漏洞。按照某钢铁厂的规定,每次接单时,由钢铁厂派驻在焦炭厂当地的业务员开具装货单和封装条,凭装货单进厂装货,业务员亲自或者监督司机用一次性封条把车辆密封好才能出厂,直到把焦炭运到钢铁厂后,由厂区工作人员解封,司机或者其他人不能擅自拆掉封条,防止货物被调换。
然而,实际操作中,派驻在焦炭厂的业务员经常直接将封条交给司机自行操作,并未在场监督是否进行封装。
彼时,王某等人正苦于跑运输不挣钱,便动起了歪心思:“我们不如往焦炭里面掺点东西,换出点焦炭赚点外快……”3人一拍即合,想到了用煤矸石偷换焦炭的主意。煤矸石是采煤、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含碳量较低,不能燃烧,若少量掺杂在焦炭中,仅凭肉眼很难分辨。据了解,焦炭的市场价格是每吨2000元至3000元,煤矸石的市场价格仅为每吨130元左右,赚取差价获得的利润相当可观。
2020年7月,3人租了山东省枣庄市郊区一个水泥厂作为“中转站”,雇用张某、李某、韩某乙3人在水泥厂工作,同时安排王某的小舅子马某跟随驾驶员一起押车送货。一切准备就绪,3人开始实施起调包计划。
深夜上演“狸猫换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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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钢铁厂的运输订单后,王某安排马某及驾驶员进行装货,并交代暂时不装封条。随后,他们让驾驶员把货车停在租来的水泥厂附近,将车钥匙留下后离开去休息,第二天再来开车送货。等到晚上,朱某把货车开进水泥厂卸货,韩某甲带领张某、李某、韩某乙3人在厂区内用煤矸石替换一部分焦炭,调包完成后装上封条,再由朱某把货车开回原来位置。
然而,焦炭被运输到钢铁厂后,还要经过厂区的抽样质量检测。为了顺利通过质检,王某等人在调包时将替换的煤矸石放在车斗右侧靠上位置:“因为我们卸货都是往车斗右侧倾斜倒下来,这个位置的货一般都被卸在了最底下,质检的人看不到,而煤矸石与焦炭通过肉眼基本分别不出来,偶尔抽检到少量的煤矸石,很容易被当成小石子,一般送去化验室质检之前就被挑出来了。”马某交代。同时,为了快速、顺利交货,马某每次会给卸货的铲车司机20元钱,躲避抽样检查。
偷到的煤炭怎么处理呢?王某3人想到韩某甲的父亲韩某丙是做煤炭生意的,如果由韩某丙处理,别人不会产生怀疑。于是,他们以1500元钱的价格将调包来的焦炭卖给韩某丙,由其帮忙处理赚取差价。
尝到甜头的王某等人胆子逐渐大了起来。2021年2月,3人接到了从徐州某公司运输焦炭到连云港某钢铁厂的生意,正常送了两三趟之后,又故技重施,并且变本加厉,调包数量不断增大,最终引起了钢铁厂工作人员的注意。经过多次确认,2021年4月12日,连云港某钢铁厂向灌南县公安局报警称厂区焦炭被人调包。
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摸排,并于2021年4月30日在交货现场将马某和4名驾驶员抓获,同时在山东枣庄抓获韩某甲、李某,随后,王某、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陆续将韩某乙、张某抓获归案。
2021年8月6日,该案被移送至灌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630余吨焦炭
被调包犯罪事实
检察官现场查看焦炭与煤矸石混掺情况
检察官现场调研企业卸货、收货、抽检等工作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王某等人早在2019年就产生了犯罪想法,并在承运山东某钢铁公司购买的焦炭时实施过调包。针对这一线索,灌南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逐条梳理涉案驾驶员的出车记录、焦炭厂和钢铁厂过磅记录、韩某甲和李某(负责称重)微信对账记录等,将作案时间、数量让犯罪嫌疑人一一辨认,以表格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与公安机关一起补查了630余吨焦炭被调包的犯罪事实,查获未出售焦炭31.08吨,成功追赃挽损40万元。
检察机关最终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王某等人累计调包470余车次,共计1480余吨焦炭,涉案金额也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100余万元增加至350余万元。
办案中,检察官还发现,韩某甲的父亲韩某丙多次帮忙倒卖调包的煤炭。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韩某丙(在逃)进行追诉。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网上追逃。
2021年11月5日,灌南县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王某、韩某甲、朱某、马某、张某、李某、韩某乙7人提起公诉,所有人均认罪认罚。因4名驾驶员并未领取高额工资,也未参与分红,所起的作用较小,检察机关依法对4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理与企业堵漏建制
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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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货运平台未核查注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身份信息,也没有对车辆的运输路线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路线变更后未对托运人发出提醒。2021年11月5日,该院向某货运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平台从技术、监管等方面,对货运过程中的异常行为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行业风险防范机制。经了解,货运平台已对货车加装定位系统,并与货主对接完善司机进厂身份识别相关工作。
为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021年11月16日,在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后,灌南县检察院向该企业制发了检察提醒函,针对案件中暴露的货车密封条使用、收货验货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实地调研发现的机械抽检、实质性检测不够等情况,提醒企业要增强合同审查法律意识,加强对企业员工日常管理培训,强化法治教育,切实防范盗窃、侵占、以权谋私等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追回损失,还到企业一线给我们出谋划策。”某钢铁厂总经理助理林先生表示,企业已经根据检察机关提醒进一步规范收货验货、改进检测方式方法、完善有关岗位制度,开除相关违规违纪人员,并结合现有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有效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宿州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 | 赵玉红
来 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 辑 | 张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