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在一家创业公司担任人事主管的朋友找到我询问关于员工辞职的问题,说他们公司有一名技术员突然跟他说老家出了点事要辞职,希望马上办理离职手续,考虑到技术这个岗位由于掌握的是公司的核心技术,所以公司希望他能够按照法定流程一个月之后再离职。
谁知道这名技术员态度非常的恶劣,非得要公司这个礼拜就替他办离职手续,公司一时半会也不知道上哪去找合适的交接人员,这件事搞得我这位朋友十分头疼,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关于员工离职的法律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处于试用期,则只需提前3天告知即可。但现实中还是存在很多不走寻常路的员工,喜欢跟公司来个即辞即走。
当然了,如果这名即走即辞的员工所属的岗位并不涉及到公司的机密,那么公司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来走流程。
简单的来说就是,如果你和公司协商一致了,那么你就可以直接办理离职手续走人。而若是公司不同意的话,你则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才行。
员工紧急离职的话,公司能扣工资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公司在哪一种情况下能够对员工进行罚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克扣员工工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可以代扣员工的工资,哪几种情况呢?
1、公司替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替员工缴纳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裁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
看到这里,似乎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即便员工紧急离职了,公司也不能克扣员工当月的工资。所以我马上打消了朋友打算扣除那名想要马上离职的技术员工资的年头。
劳动者紧急离职,可能承担什么风险?
当然了,关于如何对付那些不守规矩想走就走的员工,虽然公司不能克扣他们的工资,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15条,要求紧急离职的员工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因为员工个人原因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对付紧急辞职不配合公司交接工作的员工,采取的就是这样的方式,在员工紧急离职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因擅自离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当然了,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毕竟口空无凭也没人信。
劳动合同中的“套路”
很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急辞,通常会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劳动者为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扣除当月的薪资报酬”,这么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员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违约金。
然而《劳动合同法》内的相关条款明确的规定了员工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种是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另一种则是员工违反了培训服务期的约定。
简单的来说就是,即便公司在劳动合同内对擅自离职的员工做出了扣除当月工资的束缚,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顶多就是吓唬那些想要马上走人且没什么法律意识的员工,碰到些懂劳动法的员工,就没那么好忽悠了。
从这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懂劳动法的朋友可以避免在职场中被公司给忽悠,而法律意识比较没那么好的朋友,可能就会被公司定下来的一些条条框框给吓唬住了。别看劳动合同和公司上那些规定密密麻麻的十分恐怖,指不准里面就存在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呢!